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專業(y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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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專業(yè)19篇)
時間:2023-11-27 06:07:21     小編:薇兒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就某種交易、約定或合作事項所達成的一種共同意愿,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的起草過程中,我們應當精確表達各項條款,避免模糊不清或誤解的情況發(fā)生。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合同的要點,以下是一份簡明易懂的合同范文。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一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經濟性裁員,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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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二

的問題?以下是本站搜集整理的答案,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規(guī)章制度。

規(guī)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制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guī)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guī)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持。

1、建議你單位把曠工多少天以上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在員工曠工的時候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經濟補償?shù)募m紛。

2、若直接規(guī)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而沒有對其定性為違規(guī)行為的話,實質上可以認為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離職約定,屬于直協(xié)商解除合同,雖然是由于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曠工的實際行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方便單位管理角度來看,建議適用第一種,這樣單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而第二種則是員工只要想何時走,就直接曠工,這是非常不利于用人單位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xiàn)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wěn)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guī)定,只要出現(xiàn)了本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xù)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xù)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guī)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yè)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yè)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yè)當中廣泛推行。國有企業(yè)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yè)通過改變企業(yè)形態(tài),改變企業(yè)股權結構,改變企業(yè)的基本制度,轉變?yōu)榉献陨硖攸c的企業(yè)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yè)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yè)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guī)定的情形。

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guī)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xù)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三

回答:第一,勞動部1995年309號文《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guī)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這就是說,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shù)讲溉槠跐M,即孩子滿一周歲才能解除。因此,如果你不愿意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去,但應當向公司說明為好。

第二,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就是說,如果“三期”女職工犯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應當依照公司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一般應當提供醫(yī)院出具的病假條,曠工達到規(guī)定期限也有可能被解除勞動合同,此事應當引起你的高度重視。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四

____________先生[員工工號:____________]:

茲有你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休無薪事假假期屆滿后至今未依時到公司上班,公司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過ems快遞書面通知你上班。

因你未經公司同意至今無故曠工達______天(不含周末),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公司你本人曠工的正當理由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第______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公司根據前述之規(guī)定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于你收到本通知書當日正式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請你于收到本通知書后三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逾期不辦理,造成的損失由你自行承擔。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___年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五

xxx:

鑒于您在合同履行期間,自201x年x月xx日起,已連續(xù)曠工xx個工作日/累計曠工xx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經慎重考慮,現(xiàn)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您的最后工作日為201x年x月x日,請您按照公司的程序在當日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xù)。

您的工資將發(fā)至201x年x月x日,公司已結算您的薪金,請您至公司領取。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人力資源部聯(lián)系,人力資源部將隨時為您提供指引和幫助。

感謝您在公司工作期間所付出的努力,祝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展宏圖!

xxxx公司。

201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六

張某2004年1月4日通過商調進入某房屋裝飾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xù)幾年虧損,于2008年9月被本市一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產經營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張某不服,雖經多次與裝飾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裝飾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查予以受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張某稱: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即使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根據國家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裝飾公司辯稱:裝飾公司沒有與張某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裝飾公司沒有應承擔補償?shù)牧x務,對于張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兼并后裝飾公司遂以生產經營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退工手續(xù)。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應予以撤銷。

案件評析:

本案爭論焦點:單位法人變更后,變更后的法人單方面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立即只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guī)定。本案的用人單位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兼并原裝飾公司,兼并后裝飾公司宣告終止,因為裝飾公司是原裝飾公司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它有義務對原公司的人員重新做出安排,有責任承擔原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因此,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撤消裝飾公司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決定,雙方恢復勞動關系。

裝飾公司收到裁決書后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對原告(本案裝飾公司)要求與被告(本案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訴到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的終身判決。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七

xxx先生/女士:

由于你經常曠工遲到,影響到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經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員工辭退辭職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在30日內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xù)。

特此通知。

xxxx公司人力資源部。

201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八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九

由于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職期間,未作報備,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擅自于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曠工,達六天。

按照公司規(guī)定,累計曠工達三天者,處以即時解聘。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經研究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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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行使。眾所周知,在試用期間內,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比較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認為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p>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

其他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p>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yè)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yè)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yè)違反相關規(guī)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yè)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各位勞動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試用期間,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諸多保護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guī)定,就是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與公司就該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

專業(yè)

律師進行咨詢,看看要如何處理才好。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一

按照公司規(guī)定,累計曠工達三天者,處以即時解聘。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經研究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_______有限公司。

簽收:_________。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二

導語:與單位約定不要社保要補償合法嗎?員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后還能反悔嗎?辭職員工向原單位追討年休假補償能否行得通?法官認為,在以上案件中,員工和企業(yè)都應重視自己的權利,及時維權,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待已簽訂的合同。

2012年,孫某應聘到一家物業(yè)公司工作。在就職之初,孫某與單位談到繳納社會保險問題,物業(yè)公司表示,員工可申請不由單位上保險,而公司每月向員工發(fā)放保險補助200元。該補助是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給付的。另外,該物業(yè)公司的《員工手冊》也載明不由單位上保險等事項。

孫某說,當時自己提出不由單位上保險,要求享受單位給予的保險補助。2014年5月31日孫某離職,但物業(yè)公司拒絕支付保險補助。孫某因此起訴,要求物業(yè)公司支付與其約定的保險補助款3600元。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保險補助,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因此,裁定駁回孫某的起訴。

主審此案的法官提示說:社會保險必須繳納,且不得以補償?shù)姆绞桨l(fā)放給員工。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因此,勞動者要提高保險意識,不要只圖眼前利益,與用人單位約定以現(xiàn)金補助代替繳納保險。事實上,這種約定不但無效,在產生糾紛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還會給將來的補繳保險帶來麻煩,最終損害的是勞動者的利益。

2003年3月,37歲的河南人張某來到門頭溝區(qū)的一家公司工作,崗位是裁剪工。2013年底,該公司廠址面臨拆遷。公司在開會發(fā)布工廠搬遷通知時,要求公司員工對去向進行選擇。

張某經過考慮,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公司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由公司給予張某一次性貨幣補償27812.52元,其中包含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類補償。

事后,張某反悔,并認為該協(xié)議書的補償金額只是按工齡計算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并未對勞動法律中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進行任何補償。

于是,張某起訴要求公司給付2003年至2013年12月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帶薪年假工資、失業(yè)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未交養(yǎng)老保險補償金、未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等共計176080元。

法院認為,就勞動關系的解除事宜,張某與公司簽有《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公司在簽訂上述協(xié)議后依約向張某支付了上述款項,張某也收取了以上款項。該協(xié)議書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法院確認張某與公司曾經存在勞動關系,但駁回了張某索要補償?shù)脑V訟請求。

主審此案的法官提醒說,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并應當承擔簽署合同可能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承擔其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的后果。

劉某于2004年2月20日到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18日辭職。2014年8月27日,劉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劉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700元。該公司認為劉某主張的.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故起訴要求無需支付上述帶薪年休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而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guī)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必要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由此,法院認為,劉某主張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續(xù)到2013年12月31日休,那么,從2014年1月1日起視為劉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劉某2014年8月提起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但劉某主張的2012年以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均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判決某公司支付劉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間的未休帶薪休假工資3700元。

法官提示說,為敦促公民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法律專門規(guī)定了時效制度。因此,公民知道自身權利受侵害后應積極、主動的維護自身權利,如果過了時效,將視為放棄了該項權利。

勞動者要求帶薪年休假工資補償,適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時效,故勞動者應在一年內行使權利。如果員工待離職后才起訴,就可能喪失勝訴權。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三

案情介紹:

周先生是某進出口公司的老職工,在該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與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近年來,該進出口公司營業(yè)利潤連年下滑,最近更出現(xiàn)了巨額虧損現(xiàn)象。為了加強經營管理,減少資產流失,該進出口公司的投資方某股份公司作出決定:對該進出口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將該進出口公司的資產、業(yè)務和職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屬的某經營公司進行兼并。該經營公司全面接管后,對進出口公司的資產進行了清盤、審計、評估和入帳,之后辦理了進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銷登記手續(xù);對進出口公司的職工則確定了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原則,對某些需要調整崗位的職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公司資產重組后,周先生對經營公司安排的崗位不滿意,就以原進出口公司主體注銷為由,要求原進出口公司的上級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股份公司表示原進出口公司并未解除周先生勞動關系,現(xiàn)經營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工作崗位,周先生的原勞動合同得到繼續(xù)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并無依據,對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絕。周先生對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不成的情況下,周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理由:

周先生認為:自己是進出口公司的職工,進出口公司依法注銷后,自己與進出口公司的勞動合同也就自然解除,進出口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進出口公司的資產重組決定是上級股份公司作出的,因此股份公司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股份公司認為:對進出口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股份公司的股東行為,周先生無權提出置疑;股份公司在資產重組中對原進出口公司的職工進行了安置,周先生與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已由經營公司繼續(xù)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股份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依據。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六)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以上規(guī)定,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那么,企業(yè)資產重組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呢?

“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guī)定:“用人單位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原則,勞動合同可以由轉制、改制、資產重組后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根據以上規(guī)定,“用人單位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的原則相一致。上述規(guī)定中的“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顯然不屬同一范疇;從立法原意角度看,兩者應無概念重疊部分。因此,企業(yè)資產重組不屬于“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由資產重組后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那么,企業(yè)資產重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述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二個條件之一: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另有約定。即在上述情形下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的合意,從而排除了勞動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單方面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資產重組后的經營公司依法繼續(xù)履行進出口公司與周先生的原訂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周先生以其與進出口公司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法律規(guī)定上缺乏依據,在給付申請上搞錯主體,其申訴請求自然不能獲得支持。周先生如要因此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過協(xié)商的途徑進行,如未經協(xié)商也無其他約定事項的,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雙方都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四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shù)?,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fā)或不發(fā)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shù)?,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五

職工病假期間一般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時候。病假期間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病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勞動者怎么補償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至于報銷醫(yī)療費用,單位只負責報銷勞動合同解除前的醫(yī)藥費,解除后的則不負責。

關于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問題,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為60日,所以,你應當在單位正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申訴到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以免錯過時效期。

病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與工齡掛鉤的,工齡越長補償金就越多。

勞動法病假制度的規(guī)定中,在員工的病假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秳趧臃ā返谒氖l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病假在勞動法規(guī)上稱作“醫(yī)療期”。

醫(yī)療期:是指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醫(yī)療期是指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y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具體的醫(yī)療期長度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有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小編希望勞動者勇敢的站出來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選擇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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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六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果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不按照規(guī)定提前通知對方的話,那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下面,小編告訴你試用期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其他

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

安全

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一般只針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法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卻沒有做出相關規(guī)定。更多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七

是地方武警醫(yī)院,在藥劑科工作,說我拿藥速度不夠等等,籠統(tǒng)的說:綜合考慮,覺得我不適合在醫(yī)院工作,院領導決定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會補發(fā)一個月工資。我了解到勞動法規(guī)定,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算,也就是補發(fā)剩余月數(shù)的工資,而我剛好5個月多,不到6個月,勞動法解釋只給半個月工資補償。覺得醫(yī)院太狡猾了,都要到年底快慢半年說要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包括獎金和年終獎也沒有說清,我工作中沒有犯任何錯誤,只是拿藥手腳沒有別人快,主要是以前沒有在藥房的工作經驗。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八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經濟性裁員,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篇十九

您的最后工作日為____年__月__日,請您按照公司的程序在當日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xù)。

您的工資將發(fā)至年月日,公司已結算您的薪金,請您至公司領取。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人力資源部聯(lián)系,人力資源部將隨時為您提供指引和幫助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默認。

感謝您在公司工作期間所付出的努力,祝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展宏圖!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月__日。

【本文地址:http://gzsthw.cn/zuowen/1554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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