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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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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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篇一

——韶關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創(chuàng)建全國文明城市總結

韶關市地方稅務局在韶關爭創(chuàng)建全國文明城市期間,努力爭創(chuàng)文明單位。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以十七大精神為統(tǒng)領,緊緊圍繞“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開展一系列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韶關地稅局黨組始終以服務大局為已任,突出隊伍建設、依法治稅、科技興稅,積極投身于韶關的經濟建設大潮中,各項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今年1-9月份,我局共組織各項稅費收入61.5億元,同比增收12.45億元,增長25.39%。其中:稅收收入30.3億元,同比增收5億元,增長19.92%,完成全年計劃目標(38.2億元)的79.32%;社會保險費收入25.09億元,同比增收5億元,增長24.98%;其他收入(含教育費附加、契稅、耕地占用稅等收入)31.18億元,同比增收7.38億元,增長31.02%。

今年前9個月,我局稅收收入累計實現(xiàn)了20.8%的增長,但仍比全省平均水平落后9個百分點,為此,我局將認真貫徹省局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圍繞“兩到位一堅持”組織開展收入工作,一是確保組織收入的領導和工作到位;二是確保對稅源稅種的監(jiān)控和征管到位;三是堅持依法治稅和納稅服務一起抓。努力完成省市政府追加的省級收入目標,確保全年稅收收入的持續(xù)穩(wěn)定增長和各項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主要做法是:

一、強化組織領導,夯實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的基礎。

堅持創(chuàng)建目標到位。在創(chuàng)建工作中,我們根據省、市文明單位考核驗收細則和《 2011年創(chuàng)文重點工作實施意見》,制訂了《市局關于創(chuàng)建省級文明單位工作計劃》、《 市地方稅務系統(tǒng)創(chuàng)建文明和諧執(zhí)法單位試行辦法》等多項制度和管理辦法,成立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一把手親自抓,把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與搞好納稅服務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牢固樹立全員為韶關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共同維護韶關的良好形象的思想。

二、把握關鍵環(huán)節(jié),豐富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內涵。

通過開展各項活動,夯實地稅隊伍思想和文化基礎。一是大力開展“爭先創(chuàng)優(yōu)”活動。市地稅廣泛深入地開展了創(chuàng)建文明單位活動,爭當“十佳地稅局長”、“十佳征管能手”和“十佳服務標兵”的爭先創(chuàng)優(yōu)活動;二是今年“七一”通過舉行紀念大會,評比表彰先進黨支部、黨小組和優(yōu)秀黨員,請市黨校教授授課,營造學先進,趕先進的熱潮;三是組織市直單位評選“先進工作者”和“優(yōu)秀公務員”發(fā)揮先進模范的帶頭作用,激勵干部職工的工作熱情。四是重大節(jié)假日,組織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如演講、球賽、畫展等比賽;在迎“五一”、“五四”活動中,我們開展了系統(tǒng)籃球、拔河比賽;“八一”建軍節(jié)組織退伍軍座談會。從而極大地豐富了干部職工業(yè)余文化生活,陶冶干部職工情操,形成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錘煉了團隊精神,增強了干部的集體榮譽感;六是積極開展扶貧開發(fā)“雙到”工作,參與扶貧濟困活動,資助失學兒童、貧困職工、孤殘兒童,福利院老人、災區(qū)群眾等“奉獻愛心,回報社會”的捐款活動。

通過加強稅(費)收入環(huán)節(jié),嚴格稅收執(zhí)法責任制。我們緊緊圍繞稅收中心工作抓創(chuàng)建,促進了稅(費)收入任務的年年超額完成。一是落實崗位責任制。將稅(費)收入逐級分解,層層抓落實,增強了抓收入的責任心,調動全員抓收的積極性。二是強化征管,依法治稅。大力宣傳稅法,加強征管質量考核,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實現(xiàn)了征管改革進一步深化,基礎進一步鞏固;三是嚴格稽查,加大稅收案件的查處力度,對偷抗稅進行嚴厲打擊,保證了稅收任務的圓滿完成。

三、以隊伍建設為抓手,努力爭創(chuàng)文明窗口

強化教育培訓,提升干部隊伍能力和素質。以五好班子建設為龍頭,扎實推進“創(chuàng)先爭優(yōu)”和“學習型黨組織”等活動,將理念教育、宗旨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整體規(guī)劃,有組織、有落實,有效果,著力強化干部隊伍的學習力,提高理論聯(lián)系實際水平。廣泛開展業(yè)務競賽活動,切實提高專業(yè)技能,充分發(fā)揮先進典型的引領示范作用,進一步提升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yè)務能力。

加強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工作效率。正確引導干部職工樹立超前意識、進取意識,積極適應和跟上地稅工作新形勢、新要求,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創(chuàng)新工作

方法,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圍繞稅收工作目標,破解“創(chuàng)新全員績效考核、規(guī)范稅源管理、實施分級分類稅源專業(yè)化管理、深化信息管稅”四大難題,從而開創(chuàng)新的工作局面,創(chuàng)造新業(yè)績,形成抓落實促發(fā)展的良好局面。

強化監(jiān)督管理,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要以黨風廉政建設為抓手,加大作風紀律整頓工作力度,引導干部群眾牢固樹立創(chuàng)新意識、改革意識和競爭意識,自覺發(fā)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堅持老老實實地艱苦創(chuàng)業(yè),扎扎實實地拼搏奮斗,腳踏實地地做好工作。同時,積極參與地方組織的政風行風評議和行政效能民主評議活動,將評議結果納入績效考核考評體系,強化行政問責,進一步加大對干部的管理力度,推動工作作風向求真務實的轉變。

突出政策服務重點,切實提升稅收服務質量和效。積極引導干部職工樹立為納稅人服務意識、保護納稅人權益意識,提升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以政策服務為著力點,切實抓好各項納稅服務工作制度的落實,把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滿意度和對稅法的遵從度作為衡量納稅服務工作的重要標準,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提升服務水平和效率,進而實現(xiàn)效能地稅建設與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相互促進。

文明服務,不斷規(guī)范征納行為。一是以服務人民、奉獻社會為宗旨,大力開展文明服務活動。辦稅服務廳作為市局對外服務的窗口,要做到服務設施完善,環(huán)境美麗,制度健全,著裝整潔,行為規(guī)范,語言文明,優(yōu)質高效,以開展“優(yōu)秀辦稅服務廳”和落實“四項制度”活動為載體,強化

服務工作。以納稅人滿意為最高標準,為納稅人創(chuàng)造美好的辦稅環(huán)境和優(yōu)良的辦稅秩序,提供優(yōu)質、高效、文明、便捷的服務。二是加強稅收宣傳。通過永久性標識牌、工作展版、稅務信息公開、led電子顯示屏、韶關地稅網站等載體,及時、主動、耐心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政策;以召開納稅人座談會、稽查約談會、街頭宣傳、入戶輔導等形式加強稅務部門與納稅人的聯(lián)系,宣傳落實國家的稅收政策;設立稅收政策宣傳欄,提供稅務咨詢,及時公布最新的稅收政策。按照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要求,開展經常性稅收宣傳活動,使稅收知識家喻戶曉。三是要充分發(fā)揮工青婦群團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群體活動和社會活動,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強干部職工的集體凝聚力和社會責任感。

總之,我局在開展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活動中,堅持“重在建設、貴在堅持、務求實效”的原則,在創(chuàng)建上下功夫,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努力提高為納稅人的服務質量,把加強地稅部門建設與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的形象建設相匹配,大力營造良好的創(chuàng)文氛圍和環(huán)境,今后我們將繼續(xù)把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活動繼續(xù)深入地開展,切實加強干部職工的職業(yè)道德教育,大力弘揚依法行政理念。用高尚的精神激勵人,用真摯的感情關心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篇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京地稅企〔2010〕71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非居民企業(yè)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guī)定的特殊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zhèn)浒纲Y料時,按《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9〕1000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核準程序另行發(fā)文明確。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guī)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一、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yè)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yè)的股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yè)應自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非居民企業(yè)未按期如實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xiàn)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yè)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yè)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

四、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yè)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yè)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yè)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五、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qū))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

(二)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

(三)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

(四)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yè)在資金、(五)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

六、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規(guī)避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

七、非居民企業(yè)向其關聯(lián)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

八、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yè)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yè)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y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資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yè)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

九、非居民企業(yè)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guī)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zhèn)浒纲Y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guī)定的條件,并經省級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九年十二月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篇三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研 單位和鐵道部所屬勘測設計院營業(yè)稅問題的通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研單位和鐵道部所屬勘測設計院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10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本《通知》所稱“科研單位”系指承擔國家財政資 金設立科技項目(含憑合法證據屬該項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項目、子課題或專題)的具體承辦研究開發(fā)單位。

二、承擔國家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的申請免稅單位,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與有關部門鑒定承擔該項目(課題)的合同、協(xié)議、計劃任務書以及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國家科學技術部正式下達的項目文件;

(二)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原國家計劃管理委員會、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正式批準或授權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可批準項目的文件及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批準項目的文件;

(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生命科學部批準下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批準通知;

(四)國防科工委、解放軍總裝備部對國家載人航天工程項目(又稱921項目)提供的證明。

(五)軍委各總部、軍兵種、國防科工委以及軍隊各基地和部隊對國防軍工項目以及軍品配套研制項目提供的證明。

三、對承接上述科技項目分解子課題、專題科研工作的申請免稅單位,以與承擔科技項目單位簽定承接該分子解課題、專題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計劃任務書,作為確認證明。

四、對未直接從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將所承擔科技項目分解或分配給其他單位的支出,視同代理支付國家財政科研資金,允許自其應稅收入額中抵減后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五、申請免稅單位需持有關證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稅機 關辦理免稅審批事項,經批準方可享受免稅政策。具體免稅審批事項比照我局與市財政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高科技實現(xiàn)產業(yè)化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0]866號規(guī)定程序辦理。

六、鐵道部所屬勘測設計院承擔鐵路建設前期勘測設計項目取得“鐵路建設前期勘測設計工作費”收入后,憑鐵道部出

具的隸屬關系證明,以及鐵道部發(fā)展計劃司下達的計劃或調整計劃中的鐵路基本建設計劃和鐵路勘測計劃中鐵路建設前期勘測設計項目證明,確認享受不征收營業(yè)稅待遇。否則對其勘測設計業(yè)務收入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附件: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文 件

國稅法[2001]1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研單位和

鐵道部所屬勘測設計院營業(yè)稅問題的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近期,一些地區(qū)和部門要求明確,對科研單位承擔 國家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而取得的科研經費和鐵道 部所屬勘測設計院承擔鐵路建設前期勘測設計任務而取 得的鐵路建設前期勘測設計工作費是否征收營業(yè)稅。經 研究,現(xiàn)通知如下:

一、科研單位承擔國家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而取 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經費),屬于技術開發(fā)而取得的收入,免怔營業(yè)稅。

以上所稱“國家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是指:

(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二)國家高技術研究發(fā)展項目(又稱863計劃)

(三)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fā)展規(guī)劃項目(又稱973項

目)

(四)攀登計劃以及攀登計劃預選項目

(五)國防軍工項目以及軍品配套研制項目

(六)國家科技三項費項目

(七)國家一次性科學事業(yè)專項經費

(八)國家科學事業(yè)費政策性調節(jié)費

(九)國家基礎研究特別支持費

(十)國家科技公關項目

(十一)國家高技術產業(yè)化示范工程項目

(十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項目

(十三)國家技術工程研究中心項目

(十四)國家載人航天工程研究中心項目(又稱921項

目)

二、鐵道部所屬勘測設計院承擔鐵路建設前期的勘測設計項目屬于國家指令性特殊項目,是職務性活動,不是提供勞務。因此,對鐵路建設前期勘測設計工作費,不應征收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篇四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1998-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關于轉發(fā)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派息、分紅扣繳個人

所得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認真做好對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紅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是嚴格稅收征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重要措施,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在這方面做了積極、有益的嘗試。現(xiàn)將他們《關于做好我省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派息分紅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粵地稅辦發(fā)〔1998〕55號)轉發(fā)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希望各地根據總局有關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視股息、紅利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國上市股份制公司已達745家,投資者總數(shù)(股東帳戶數(shù))為3331萬戶。總股本達1771億元,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3.4%,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明顯提高。與此相適應,股份制企業(yè)進行股息、紅利性質的收入分配也不斷增多,1997年有630萬人次就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14億元,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5.54%,成為第三大稅源,這表明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已成為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應稅項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視這筆稅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實搞好征管。

二、清理檢查分紅、派息征稅情況。當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對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稅不到位的問題,對比上市公司股東帳戶數(shù)和實際納稅人數(shù),前者為后者的5.3倍,再對照分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說明該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遠未到位,稅源流失較多??偩忠蟾鞯卣J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要對本地區(qū)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紅派息及征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對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業(yè)進行的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也要加強征收管理,及時掌握稅源動態(tài)。

三、強化扣繳工作。對利息、股息、紅利征稅一定要緊緊抓住代扣代繳這一環(huán)節(jié),各地稅務機關要督促代扣代繳義務人嚴格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從當前實際情況看,尤其要督促對派送紅股的代扣代繳稅款工作,對派送紅股尚未征稅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在今年落實到位,以公平稅負,保證個人所得稅款足額入庫。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派息分紅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各市地方稅務局:

省局將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公司1997分紅派息預案進行了整理,并測算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請各市做好本地區(qū)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公司的分紅派息方案的核實工作,督促有關公司按規(guī)定扣繳稅款,及時、足額地將個人所得稅扣繳入庫。

附件

粵上市公司、基金一九九七派息分紅預案

及扣繳個人所得稅統(tǒng)計表

┏━━━━━━┯━━━━━━┯━━━━━━━━━┯━━━━━━┯━━━┓ ┃ 項目 │ 流通股 │ 派息分紅預案 │ 扣繳個人 │備 注┃ ┃證券 │(萬股)│(元/股派)│ 所得稅 │ ┃ ┃ 名稱 │ │(股/股送)│(萬元)│ ┃ ┠──────┼──────┼─────────┼──────┼───┨ ┃深科技 │10848 │派0.12 │147.1 │ ┃ ┠──────┼──────┼─────────┼──────┼───┨ ┃深赤灣 │5060 │派0.146 │94.93 │ ┃ ┠──────┼──────┼─────────┼──────┼───┨ ┃深萬科 │24609 │送0.1,派0.15 │973.53 │ ┃ ┠──────┼──────┼─────────┼──────┼───┨ ┃深康佳 │7929 │派0.56 │805.27 │ ┃ ┠──────┼──────┼─────────┼──────┼───┨ ┃深振業(yè) │14346 │送0.1,派0.2 │710.99 │ ┃ ┠──────┼──────┼─────────┼──────┼───┨ ┃深方大 │2800 │派0.25 │110.77 │ ┃ ┠──────┼──────┼─────────┼──────┼───┨ ┃深南電 │3299 │派0.231 │117.97 │ ┃ ┠──────┼──────┼─────────┼──────┼───┨ ┃深長城 │5636 │派0.35 │335.68 │ ┃ ┠──────┼──────┼─────────┼──────┼───┨ ┃深中集 │4160 │送0.1,派0.3 │289.37 │ ┃ ┠──────┼──────┼─────────┼──────┼───┨ ┃深南光 │3659 │派0.1 │34.98 │ ┃ ┠──────┼──────┼─────────┼──────┼───┨ ┃飛亞達 │6075 │派0.1 │58.07 │ ┃ ┠──────┼──────┼─────────┼──────┼───┨ ┃深星源 │16375 │派0.1 │327.5 │ ┃ ┠──────┼──────┼─────────┼──────┼───┨ ┃深深寶 │3071 │派0.1 │29.36 │ ┃ ┠──────┼──────┼─────────┼──────┼───┨ ┃深天地 │3825 │送0.15 │114.75 │ ┠──────┼──────┼─────────┼──────┼───┨ ┃深天馬 │1694 │派0.2 │50.07 │ ┠──────┼──────┼─────────┼──────┼───┨ ┃深招港 │4633 │派0.18 │118.42 │ ┠──────┼──────┼─────────┼──────┼───┨ ┃深鴻基 │11031 │派0.115 │138.55 │ ┠──────┼──────┼─────────┼──────┼───┨ ┃深中僑 │3166 │送0.15 │94.98 │ ┠──────┼──────┼─────────┼──────┼───┨ ┃天驥基金 │58184 │派0.1 │556.24 │ ┠──────┼──────┼─────────┼──────┼───┨ ┃農產品 │4631 │送0.7 │648.34 │ ┠──────┼──────┼─────────┼──────┼───┨ ┃中興通信 │5850 │派0.12 │79.33 │ ┠──────┼──────┼─────────┼──────┼───┨ ┃長城電腦 │5675 │派0.1 │54.2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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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局篇五

標 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文 號:京地稅個[2004]242號

被轉發(fā)文件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 被轉發(fā)文件文號:國稅函[2002]629號 發(fā)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文件類型:規(guī)范性文件 稅 種:個人所得稅 公布日期:2004-5-12 時 效 性:有效

主 題 詞:個人所得稅,政策,轉發(fā),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

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京地稅個[2004]242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征管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根據總局文件第一條,對于在京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其他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其雇員多發(fā)放的一個月工資的計稅方法,應比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6]573號)文件執(zhí)行。對于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減除12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于個人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所得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的規(guī)定,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個人因從事代銷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應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凡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61號)文件辦理。

三、對于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并上網公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行政審批程序性規(guī)定〉的通知》(京地稅法[2002]171號)執(zhí)行。

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629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fā)[2002]35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fā)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o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參加企業(yè)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y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三、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在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時,是否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應按照以下原則執(zhí)行:

(一)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未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納

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或者納稅人無法準確判斷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核或批準后,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оо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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