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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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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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篇一

安 全 監(jiān) 理 實 施 細 則

重慶聯(lián)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園博園項目監(jiān)理部

一、安全監(jiān)理的依據:

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已批準的《監(jiān)理規(guī)劃》; 3.施工組織設計。

二、安全監(jiān)理的具體工作:

1.嚴格執(zhí)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zhí)行國家現行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2.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審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5.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落實分部、分項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

6.監(jiān)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衛(wèi)生防疫等各項工作;

7.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發(fā)現違章冒險作業(yè)的要責令其停止作業(yè),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責令停工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8.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jiān)理人員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施工階段安全監(jiān)理的程序

1.審查施工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⑴《營業(yè)執(zhí)照》; ⑵《施工許可證》; ⑶《安全資質證書》; ⑷《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書》;

⑸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專業(yè)人員的配備等; ⑹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管理體系; ⑺ 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⑻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上崗證及管理情況; ⑼ 各工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⑽ 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及安全條件。

2.審核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和證明文件(總包單位要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3.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⑴ 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寫、審批: ① 安全技術措施應由施工企業(yè)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② 安全技術措施應由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工會、設備等有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會審;

③ 安全技術措施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 ④ 安全技術措施應由施工企業(yè)報建設單位審批認可;

⑤ 安全技術措施變更或修改時,應按原程序由原編制審批人員批準。⑵ 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礙物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b 地下隱蔽物的保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c 相臨建筑物的保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d 場區(qū)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e 土方開挖時的施工組織及施工機械的安全生產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f 基坑的邊坡的穩(wěn)定支護措施和計算書是否齊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② 腳手架:

a 腳手架設計方案(圖)是否齊全完整可行; b 腳手架設計驗算書是否正確齊全完整; c 腳手架施工方案及驗收方案是否齊全完整; d 腳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e 腳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齊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結構設計計算書的荷載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實際,計算方法是否正確; b 模板設計應包過支撐系統(tǒng)自身及支撐模板的樓、地面承受能力的強度等; c 模板設計圖包過結構構件大樣及支撐系統(tǒng)體系,連接件等的設計是否安全合理,圖紙是否齊全; d 模板設計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處作業(yè):

a 臨邊作業(yè)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b 洞口作業(yè)的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c 懸空作業(yè)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⑤ 交叉作業(yè):

a 交叉作業(yè)時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b 安全防護棚的設置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護棚的搭設方案是否完整齊全。⑥ 臨時用電:

a 電源的進線、總配電箱的裝設位置和線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負荷計算是否正確完整;

c 選擇的導線截面和電氣設備的類型規(guī)格是否正確; d 電氣平面圖、接線系統(tǒng)圖是否正確完整; e 施工用電是否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tǒng);

f 是否實行“一機一閘”制,是否滿足分級分段漏電保護; g 照明用電措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檢查現場掛牌制度、封閉管理制度、現場圍擋措施、總平面布置、現場宿舍、生活設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傳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審核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專業(yè)管理人員資格;

5.審核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使用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6.審核安全設施和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單位應提供安全設施的產地、廠址以及出廠合格證書 7.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

8.現場監(jiān)督與檢查,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時及時下達監(jiān)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

① 日?,F場跟蹤監(jiān)理,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監(jiān)理人員對各工序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現場檢查、驗證施工人員是否按照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操作施工,發(fā)現安全隱患,及時下達監(jiān)理通知,責令施工企業(yè)整改; ② 對主要結構、關鍵部位的安全狀況,除日常跟蹤檢查外,視施工情況,必要時可做抽檢和檢測工作;

③ 每日將安全檢查情況記錄在《監(jiān)理日記》;

④ 及時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匯報施工現場安全情況,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匯報,并作好匯報記錄。

9.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況,監(jiān)理人員要直接下達暫停施工令,并及時向項目總監(jiān)和建設單位匯報:

1.施工中出現安全異常,經提出后,施工單位未采取改進措施或改進措施不符合要求時;

2.對已發(fā)生的工程事故未進行有效處理而繼續(xù)作業(yè)時; 3.安全措施未經自檢而擅自使用時;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時; 5.使用沒有合格證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換、變更工程材料時; 6.未經安全資質審查的分包單位的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時; 7.出現安全事故時。

2010年12月1日

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篇二

會計審計全書

稅收法規(guī)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30日 財政部 [1993]財法字第43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有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zhí)行。未列舉名稱的其它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zhí)行。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五條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第六條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七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guī)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情況,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為宜的。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具體實施時,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

撥。

第十一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單位稅額,由財政部根據其資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 目稅 額 幅 度

一、原油8—30元/噸

二、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03—5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七、鹽

固體鹽10—60元/噸

液體鹽2—1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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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篇三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qū)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級差調節(jié)”。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yè)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

第一節(jié)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從事開采或生產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其中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人員。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guī)定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二)扣繳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是指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所稱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所稱聯(lián)合企業(yè),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xù)生產的企業(yè)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xù)生產的企業(yè),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yè)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按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稅目、稅額

(一)一般規(guī)定

從理論上講,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開發(fā)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是,我國的資源稅目前只對稅法列舉的資源征稅,原則上以開采取得的原料產品或者自然資源的初級產品為征稅對象,不包括經過加工的產品。具體來說,征稅范圍有礦產品和鹽等七個大類稅目。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指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稅額為0.5~20元/ 噸、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稅額為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有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稅額為0.4~30元/噸或立方米。

7.鹽包括兩類:

(1)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額為10~60元/噸。

(2)液體鹽:即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二)特殊規(guī)定

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征稅的主要規(guī)定如下:

1.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之外,含有多種可供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稱為伴生礦。稅法規(guī)定,計征資源稅時,以主產品作為應稅品目。如攀枝花礦山開采的釩鈦磁鐵礦,它以鐵礦石作為主要成分開采,其釩鈦是伴生的副產品,因此只以鐵礦石作為應稅品目。

2.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qū)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非主產品的礦石。稅法規(guī)定伴采礦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根據規(guī)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guī)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3.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監(jiān)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稅法規(guī)定,伴選礦不征收資源稅。

【相關咨詢】用購入自來水生產純凈水是否應繳資源稅?

【參考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資源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7]628號)規(guī)定,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應該征收資源稅。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y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

礦泉水和純凈水的區(qū)別在于,礦泉水是自地下深處開采的天然礦水;純凈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來水等為水源,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等水處理工藝,達到了純凈、衛(wèi)生條件的水。

如果純凈水是用購進的自來水經過加工生產出來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礦水,不屬于資源稅課稅范圍。

第二節(jié)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依據

(一)課稅數量的一般規(guī)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課稅數量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煤炭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4.對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 耗用原礦數量

則:耗用原礦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例如:某銅礦2009年9月銷售銅精礦4000噸(選礦比為20%),每噸不含稅售價1 500元,當地銅礦石資源稅每噸1.2元,應納資源稅額為:應納資源稅=4 000÷20%×1.2=24 000(元)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如:某納稅人本期以自產液體鹽50 000噸和外購液體鹽10 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12 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資源稅=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二、應納稅額計算

資源稅根據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guī)定的單位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案例】山西太原長風煤礦2009年8月份生產銷售煤炭50萬噸,另自用煤炭10萬噸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產天然氣1 000萬立方米。已知該煤礦適用的稅額為1.2元/噸,煤礦鄰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氣適用的稅額為4元/千立方米。試計算該煤礦8月份應納的資源稅額。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交資源稅,本題主要是確定計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該企業(yè)的銷售數量為50萬噸,還有一個業(yè)務,就是自產自用煤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所以,自用的10萬噸也是計稅數量。應納資源稅=(50萬噸+10萬噸)×1.2=72(萬

第三節(jié) 資源稅的減免和征管

一、資源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產原油6 400噸,當月銷售6100噸,自用5噸,另有2噸在采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原油單位稅額為每噸8元,該油田當月應繳納資源稅=(6 100+5)×8=48 840(元)。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4.出口產品不退稅,進口產品不征稅。

二、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稅法對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作了明確規(guī)定: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具體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三)資源稅的納稅人,一般應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地繳納;扣繳義務人應向收購地主管機關繳納。

第四節(jié) 資源稅涉稅會計處理

一、賬戶設置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yè)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guī)定應繳納的資源稅,借方反映實際交納的資源稅,期未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資源稅。

二、會計處理

(一)企業(yè)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應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銷售應稅產品資源稅時: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二)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賬戶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假如預交資源稅,則作如下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遼寧龍淵油氣股份公司2010年2月繳納資源稅15 000 000元。3月份生產原油1 200 000噸,其中向外銷售原油840 000噸,企業(yè)自辦煉油廠消耗原油260 000噸,企業(yè)與原油同時生產天然氣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銷售340000千立方米,企業(yè)自辦煉油廠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該油田原油的單位稅額為12元/噸,天然氣單位稅額為8元/千立方米。當地稅務機關核定該企業(yè)納稅期限為10天,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月終結算。企業(yè)應于上旬終了、中旬終了、下旬終了后分別按規(guī)定預繳1-10日、11-20日、21-30日應交資源稅稅額。試對3月份上述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該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構對資源稅的繳納,采用上中下旬預交,最后匯繳的方式。

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2月資源稅為15 000 000元,則每旬應預繳資源稅稅額=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終了,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本月應納稅額。

原油方面,對外銷售原油應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產自用原油,應以實際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氣方面,對外銷售天然氣應納稅額,應納稅額=340 000×8=2 720 000(元),自產自用天然氣應納稅額,煉油廠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10 000×8=80 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00 000

貸:銀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筆以上分錄。

(2)對外銷售原油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08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80 000

(3)自產自用原油

借:生產成本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120 000

(4)對外銷售天然氣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72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720 000

(5)自產自用天然氣

借:生產成本

400 000

制造費用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80 000

(6)實際補繳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00 000

貸:銀行存款400 000

(三)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yè)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①支付價款時

借:物資采購或在途物資(價款)

貸:銀行存款

②計算代扣資源稅時

借:物資采購或 在途物資(代扣資源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稅制改革“十二五”期間再擔重頭戲

2010年11月21日中國證券報電: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間要推進稅制改革。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結合增值稅立法,穩(wěn)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yè)稅等稅收。完善企業(yè)所得稅制度,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huán)境保護稅。

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可以預見,十二五期間,配合經濟結構轉型,稅制改革將再演重頭戲。

業(yè)內專家表示,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的這一番表述,為十二五期間的整體稅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

今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使得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這意味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業(yè)內專家表示,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在全球發(fā)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qū)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稅屬于地方收入。在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背景下推進資源稅改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無疑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作為全國最早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地區(qū),新疆資源稅稅收出現較高增長。經測算,預計2010年自治區(qū)本級可增加資源稅收入16億元。

新疆資源稅改革的先行啟動,也使得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何時推向全國備受關注。業(yè)內專家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在新疆的試點,將為下一步全國改革積累更多經驗。同時,試點的順利推行,也將為全面推行改革掃除障礙。

據了解,我國資源稅大多采用從量計征,征稅范圍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七個品目。在近年來資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資源稅稅負水平過低,難以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資源浪費。資源稅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革,提高了稅負,間接提高了產品價格,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幫助資源輸出大省獲得更多財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場人士認為,由于新疆地區(qū)資源稅改革將使該地區(qū)資源開采成本上升,或將導致更多的投機者進入其他未改革地區(qū)尋求最后的逐利機會,加劇資源的浪費。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資源稅改革從試點到全面推開的時間差也是宜短不宜長。

本章小結

本章系統(tǒng)介紹了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減免和征管,在資源稅的學習中,關鍵是確定計稅數量。

資源稅是企業(yè)所得稅核算的一項扣除項目,準確計算資源稅直接影響后續(xù)的企業(yè)所得稅的核算。

學習資源稅的稅收政策后,要掌握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篇四

黑龍江省實施《婚姻登記辦法》細則

(黑龍江省民政廳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應依照《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登記的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各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對合法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有責任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情況,協(xié)助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qū)人民政府、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距離婚姻登記機關路程較遠,交通不便,人口較多的農場、林場,由省民政廳批準設立代辦機構,業(yè)務工作受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導。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由民政助理員或專職民政部擔任;代辦機構的登記員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擔任?;橐龅怯洐C關的登記員應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第七條 辦理婚姻登記使用的各種證件,均由省民政廳按照民政部規(guī)定的式樣統(tǒng)一印制(哈爾濱除外),由縣、市轄區(qū)或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后方可使用?;橐龅怯洐C關使用的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由省民政廳統(tǒng)一刻制。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結婚證》、《離婚證》或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時,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由市、縣民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顚S?。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九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并應持下列證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男女雙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四、離過婚的申請結婚登記,還應持離婚證件,婚姻登記機關在發(fā)給《結婚證》的同時,收回離婚證件。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了解,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應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情況,對符合婚姻法的,寫出調查材料,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發(fā)給《結婚證》,并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申請書》的“提供證件情況”欄內注明。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瘋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離婚、復婚登記

第十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應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后,應準予離婚,發(fā)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男女雙方或一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xié)議的,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要求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男女雙方領得《結婚證》后未同居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的,按離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發(fā)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第五章 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

第十六條 軍隊干部、超期服役戰(zhàn)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的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超期服役戰(zhàn)士和自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也可持當地縣(市)、市轄區(qū)人民武裝部出具的證明,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結婚時,還應持《離婚證》。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的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男女雙方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記

第十八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記,由各市、縣民政部門介紹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省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設在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綏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門,其他婚姻登記機關不準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第七章 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 縣、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民政部門設立婚姻檔案室,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婚姻檔案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結婚證》、《離婚證》丟失不予補發(fā),可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斗蚱揸P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橐龅怯洐C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可向需要了解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的婚姻證明。

第八章 處罰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婚姻證書(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復婚證書)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婚姻證書;拒不交回婚姻證書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向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發(fā)出繳銷婚姻登記的書面通知,責令交回婚姻證書,并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涂改戶口及有關證件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當地領導批準的違法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員有權拒絕。對該領導應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出具假證,私自銷毀,涂改檔案材料的,應調離該工作崗位,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不登記而同居的非法婚姻,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并動員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條件時,再辦理登記手續(xù)。

罰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執(zhí)行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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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資源稅 條例篇五

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適應日常辦公需要,推進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的公文是本單位在行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規(guī)范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國家、自治區(qū)、電力公司的方針、政策,發(fā)布規(guī)章和工作措施,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lián)、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guī)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本單位各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專人負責,不斷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和質量。

第六條 行政辦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七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定

也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方法。

(十)紀要

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fā)文機關標志、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fā)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

(四)發(fā)文機關標志。由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加 “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聯(lián)合行文時,發(fā)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lián)合發(fā)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發(fā)文順序號組成。聯(lián)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fā)文字號。

(六)簽發(fā)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fā)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 行文關系應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能越級行文,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同時抄送越過的上級機關;向下級單位的重要行文,應抄送其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行文規(guī)則

(一)本企業(yè)可以對所屬部門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辦、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據政府的授權和有關規(guī)定,答復有關政府機構提出的業(yè)務問題,但無權對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門在主管業(yè)務范圍內,可以本部門名義向所屬各部門行文,由行政辦統(tǒng)一印制文頭,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發(fā),各部門文書負責編號,編號為“xx?20xx?x號”,加蓋部門印章,行政辦不負責核稿。此類公文只能對局屬單位行文,不能對局外部行文。各部門之間不互相行文。多個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發(fā)文字號取主辦部門發(fā)文字號。

(三)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等業(yè)務性較強的公文,在報請上級審批的同時,可抄送下級機關及有關單位。

(四)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

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行政收文由行政辦文書簽收;機要件、黨委收文由黨委工作處文書簽收。代表本企業(yè)參加會議帶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門收到給本企業(yè)的公文,應對口交行政辦、黨委文書處理。

(三)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電子公文在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中填寫收文登記簿。

(四)擬辦。文書部門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并根據公文內容提出擬辦意見。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xié)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批辦。由文書依據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行政辦文書呈送局領導、各部門傳閱的文件,在傳閱時不得積壓、不得橫傳。

(五)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根據批辦意見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應主動承辦,會辦部門應協(xié)同配合。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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