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政法干警考試 湖南省考法檢真題優(yōu)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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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政法干警考試 湖南省考法檢真題優(yōu)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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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政法干警考試篇一

(1)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tài)要件;

(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說是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說明某種犯罪危害了什么樣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總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殺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權,盜竊罪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等等,諸如此類。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實質都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因此,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會關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說明犯罪是在什么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么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么樣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管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xiàn)形式如何復雜或具體的危害結果表現(xiàn)形式如何,他們都是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說明犯罪是由什么樣的人所實施的要件,在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盡管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處都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也應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d.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要件,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每種犯罪都必須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4)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02年)理論: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由國家司法考試刑法出題組長,中國刑法理論家,刑法改革權威專家,博導張明楷教授提出。)

張明楷教授認為,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①犯罪客體實際上是保護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它屬于犯罪概念的內容。刑法第13條、笫420條明文在犯罪的一般概念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中說明了犯罪客體或法益。揭示犯罪的本質是犯罪概念的任務,而揭示犯罪本質,不僅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法益,而且要說明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法益,否則就等于沒有揭示犯罪本質。在犯罪概念中研究法益,則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質。②犯罪客體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確定某種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體本身來解決;從法律上說,要通過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綜合反映出來的;從現(xiàn)實上說,要通過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事實綜合反映出來。換言之,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必然出現(xiàn)犯罪客體,不可能出現(xiàn)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卻沒有客體的現(xiàn)象。③犯罪客體與上述三個要件并不處于同一層次,犯罪客體是被反映、被說明的現(xiàn)象,而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都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僅如此,法益實際上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將法益作為犯罪概念的內容而不作為構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質為指導解釋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④主張犯罪客體不是要件,并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如上所述,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綜合決定的;區(qū)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如果離開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僅僅憑借犯罪客體認定犯罪性質,難以甚至不可能達到目的。⑤外國刑法將法益視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沒有任何人認為刑法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的觀點來自于前蘇聯(lián),但是,其一,前蘇聯(lián)刑法學者中也有人(如布拉依寧)反對這種觀點。其二,前蘇聯(lián)刑法理論之所以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每一個犯罪行為,無論它表現(xiàn)為作為或不作為,永遠是侵犯一定的客體的行為。不侵犯任何東西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不存在的?!钡牵魏畏缸锒记址阜ㄒ?,并不等于法益本身是構成要件。例如,任何犯罪都違反刑法,但刑法本身并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梢?,將犯罪客體作為構成要件,實際上有偷換概念之嫌。其三,特拉伊寧本人在論述犯罪構成因素時,分別論述了“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體的構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他雖然論述了各種表明客觀方面、主體與主觀方面的因素,但他的確沒有論述哪些因素是表明犯罪客體的構成因素,只是說明了犯罪客體的含義與作用。這正好說明,表明犯罪客體的因素來自其他構成要件,而不是其本身。其四,前蘇聯(lián)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之中后,使犯罪構成要件喪失了實質意義而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也被當作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又在犯罪構成之外以其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認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構成喪失了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的機能。

基于上述理由,在02年的時候。張明楷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但是隨著深入的研究,張明楷最終采取了德國日本刑法的觀點,采用犯罪構成三階層學說:即犯罪構成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違法性是闡述客觀要件以及排除客觀上犯罪構成事由的,有責性是闡述主觀要件以及排除主觀方面犯罪構成事由的。

在07年的《刑法學》第三版里,犯罪構成該當性大部分劃入有違法,也就是客觀要件,小部分劃入了有責性(主觀要件)

所以,到09年為止,張明楷的觀點一直是:犯罪構成是兩要件:違法性和有責性。(即主客觀要件)

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里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根據(jù)犯罪構成要件本身的特點,犯罪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這些反映行為人事實特征的特征的構成內容。無論是犯罪構成具體要件、共同要件還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統(tǒng)稱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犯罪主體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稱之為犯罪的主觀要件。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tǒng)一。那種只根據(jù)人的所謂犯罪思想,而不問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就予以定罪,稱之為主觀定罪,我國封建社會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觀歸罪”的典型。而只根據(jù)行為和行為的損害后果而不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就予以定罪的,稱之為客觀歸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結果論責任,而不問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二者形式不同,實質一樣,都是極端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反映,必然導致亂判濫罰,冤及無辜。而我國刑法犯罪構成堅持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因此,嚴格按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發(fā)生客觀歸罪或主觀歸罪的錯誤。

三要件說里的犯罪主體要件(在兩要件說里此部分大部分劃歸客觀要件)

犯罪主體要件的概念:犯罪主體要件,是刑法規(guī)定的,實行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主體要件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

犯罪主體要件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包括單位)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它與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密切聯(lián)系。犯罪首先是一種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有行為人。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不能實施犯罪行為,至于動物、物體則更不待言。所以,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就是犯罪主體要件。這一要件說明行為人是否存在實施行為和具有罪過的前提條件;不具備這一前提條件,就表明行為人不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不可能具有罪過心理。所以,犯罪主體要件,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條件。

犯罪主體要件與犯罪主體并非等同的概念。犯罪主體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要件是刑法規(guī)定的、實櫛巳罪行為的人(或單位)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就是犯罪主體,也不意味著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必然實施犯罪行為,而是說,只有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才可能實施犯罪;或者說,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其行為符合犯罪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時,才成為犯罪主體。在犯罪構成中作為要件研究的不是犯罪主體本身,而是犯罪主體的要件。

“不要看著一個主字就認為主體要件是主觀要件里的內容。實際上,主體要件大部分是和犯罪構成的因果關系息息相關的,所以基本上應在客觀要件為宜?!?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


三、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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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政法干警考試篇三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guī)范含義的闡明。為什么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于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guī)范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于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guī)范具有穩(wěn)定性的特點,而現(xiàn)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guī)范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刑法的解釋,以解釋的效力和解釋的方法為標準,進行以下分類:

(一)以解釋的效力為標準劃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1)在刑法中用條文對有關刑法術語所作的解釋。

(2)在刑法的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所作的解釋。

(3)在刑法施行中如發(fā)生歧義所作出的解釋。

2、司法解釋。它是指司法機關對刑法規(guī)范含義進行闡明。在我國,司法解釋的權力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針對具體運用刑法中提出的問題作出過許多解釋,對指導司法實務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學理解釋。它是指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術理論角度對刑法規(guī)范含義進行的闡明。相對于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學理解釋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權,故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又稱“無權解釋”,前兩種解釋稱“有權解釋”。學理解釋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和促進刑法科學的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以解釋的方法為標準劃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1、文理解釋。它是指對刑法條文的文字字義的解釋,包括對條文中的字詞、概念、術語的文字字義的解釋。

2、論理解釋。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聯(lián)系有關情況,對刑法條文從邏輯上所做的解釋。論理解釋又分為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兩種。擴張解釋是根據(jù)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限制解釋是根據(jù)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于字面意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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