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商務合作時,簽訂合同是一種重要的風險防范措施。在簽訂合同之前,可以參考相關范本和成功案例進行學習。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文是根據實際案例編寫的,具有一定的實用性。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一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當事人如果將已經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條件,并且當事人對此已經知曉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如下處理:如果該條件決定著合同效力的產生,應視為未附任何條件;如果該條件決定著合同效力的消滅,則應視為當事人并不希望簽訂此合同,故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如果將已經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條件,但是當事人對此并不知曉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如下處理:如果當事人知道該事實已經發(fā)生后就不會訂立此合同的,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如果當事人知道該事實已經發(fā)生后仍然會訂立此合同的,則應該按照上述已經知曉的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xiàn)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xiàn)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xiàn)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xiàn)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xiàn)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xiàn)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xiàn)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xiàn)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xiàn)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xiàn)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xiàn)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xiàn)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xiàn)為條件出現(xiàn)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由于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xiàn)或不出現(xiàn)),并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xiàn))。因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中條件的成就才能夠影響合同的效力,導致附條件合同生效或失效。而此時,該條件必須是自然成就的,如果是受人為因素導致條件成就的話,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二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帧?/p>
第四條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zhí)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fā)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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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三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出賣人(簽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zhí)業(yè)手續(xù),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xù)。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yè)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yè)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shù)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yè)務由非授權企業(yè)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yè)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yè)務。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yè)秘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赡懿⒉皇忠?guī)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范圍、質量、標準、規(guī)格和數(shù)量;。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guī)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七)包裝與嘜頭;。
(八)運輸;。
(九)單證;。
(十)保證;。
(十一)檢驗與索賠;。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法律適用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十五)其他。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五
本文介紹附條件銷售合同,內容包括產品的單價、結算方法、出廠包裝標準、陳述和保證、保密、補充與變更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銷售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鑒于:乙方作為甲方的經銷商,主要銷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故此,雙方就有關銷售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銷售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產品的單價。
_________元/只(不含稅_________元/只)。
第二條結算方法。
1。第一批進貨_________只,預付款_________%,第二批起付款發(fā)貨。
2。乙方連續(xù)_________個月賣不完第一批貨,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剩余貨物,退回預付款,結清帳目。
第三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所在地內產品直接用戶向甲方聯(lián)系購買時,甲方不得低于以下價格:
_________元/只(不含稅_________元/只)。
第五條出廠包裝標準。
用紙箱包裝,_________只一箱為單位發(fā)貨。為節(jié)約運輸費用,可根據乙方提出面殼與頭箍拆開包裝,到達時由乙方組裝。
第六條甲方代辦托運到達乙方指定站港,費用乙方負擔。
第七條甲方向乙方提供初期的宣傳廣告資料,并對產品因制造質量問題,三個月內包換,一年內免費維修。
第八條陳述和保證。
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有限責任公司;。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有限責任公司;。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違違約責任。
2。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守約方遭受損失,則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銷售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yè)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xié)議;。
(2)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guī)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fā)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xié)商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xié)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九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開始生效。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六
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產權的房屋贈與給乙方,并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二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不正當目的,甲方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如有隱瞞導致乙方受贈后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事項。
如因乙方用贈與財產從事非法活動,甲方有權撤銷贈與,并收回贈與財產。
第四條本協(xié)議生效后,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本合同訂立后搬入該房屋居住;并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協(xié)助乙方到桂林市公證處辦理有關該房屋贈與的公證手續(xù)。
房屋產權證明過戶手續(xù)在甲方身故后由乙方自行辦理。
第五條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贈與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公證費用等全部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贈與條件:
1、乙方應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下列銀行賬號(開戶名,開戶銀行:。
卡號:)存入人民幣1000元,直至甲方身故為止。
2、甲方有權在該房屋永久居住至身故,乙方應承擔起對甲方撫養(yǎng)義務。
3、乙方應負責甲方身故后的喪葬等事宜。
第七條贈與房屋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
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消贈與:
(1)不履行本合同六條1款下贈與條件連續(xù)超過三個月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2)不履行對甲方的扶養(yǎng)義務的。
(3不同意甲方繼續(xù)在該房屋居住的。
(4)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
甲方撤銷贈與時,乙方應立即搬出并向甲方返還該房屋。
第九條本協(xié)議生效后如雙方為履行本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訴訟。
第十條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雙方各持一份,交公證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七
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事立法雖然原則上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并沒有在立法中以明示的方式規(guī)定。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主要基于兩點原因:
一,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fā)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xù),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fā)生,如果所附條件發(fā)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fā)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xù)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二,
在離婚協(xié)議中附加條件,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fā)生在身份關系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yǎng)、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等,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協(xié)議離婚中絕對不允許附加條件。如果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附加條件,構成了條件和離婚法律行為內容的矛盾,其協(xié)議離婚行為均應無效。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離婚后對方不允許再婚,如一方再婚離婚效力終止。這種協(xié)議不僅內容具有為發(fā)行,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飄忽不叮,違反身份關系單一性和確定性特征,因而是無效的。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八
為更好地保障乙方的正當權利,經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自愿,一致同意擬訂以下各條款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本附件與合同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甲方和丙方保證所交易房屋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而導致不能完成房屋交易及其他相關手續(xù)的辦理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丙方負連帶責任),甲方和丙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并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交易房屋為不能買賣的房屋:如被法院查封、與學校教學區(qū)不能分割、屬于拆遷范圍、已作為抵押(包括私下抵押)物或轉賣,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讓的房屋等。
2、房屋手續(xù)不齊全:甲方沒有該交易房屋的產權證,或甲方身份證與所交易房屋之產權證(房產證)身份不一致,或房產證是假的或公告作廢的。
3、房屋產權不明晰:房屋有多個共有人,如繼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但甲方未使得全部共有人與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
4、、交易房屋在租:該房屋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
5、土地情況不清晰:二手房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劃撥的土地等。
6、市政規(guī)劃影響:該二手房在5~內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等市政規(guī)劃情況。
7、福利房屋不合法:如屬于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等。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九
隨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拆遷安置房出現(xiàn)。對于拆遷安置房的上市買賣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規(guī)定。買賣拆遷安置房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對于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又怎么認定?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手續(xù)才生效。
實踐中,購房者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guī)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xù),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fā)生轉移。
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xù)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fā)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fā)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影響。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買房可以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或者退房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實踐中是明確的`區(qū)分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的,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即使物權沒有發(fā)生變動,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只要沒有效力瑕疵還是會被認定屬于有效的合同。關于拆遷安置房買賣的注意事項,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其他內容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工作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一些附條件的合同。那么,這些附加條件在法律上面是否有效力?法律上對于這種附條件合同又有些什么規(guī)定?所附條件又有哪些要求?今天,小編就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
法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釋義:本條是對附條件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tài),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
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過去的、現(xiàn)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fā)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1.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xiàn)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當此條件出現(xiàn)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xiàn)(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xiàn)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xiàn),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xiàn)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xiàn)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xiàn)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xiàn)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xiàn)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xiàn)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xiàn)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xiàn)為條件出現(xiàn)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附條件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對于附條件合同中的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該公司的合法股東。
1.2甲方自愿將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權贈與乙方。
1.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為取得上述贈與,乙方應為公司提供如下服務:
2.1乙方為公司連續(xù)服務每滿一年,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權贈與乙方,所贈與的股權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的 %。
2.2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當是連續(xù)的,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中斷。
3.1乙方連續(xù)服務每滿1年,自屆滿之日起 日內,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請公司股東會通過,并負責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股權變動情況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3.2如此項贈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4.1.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4.1.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一年累計造成 萬元以上損失的;
4.1.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約定的服務或擅自中斷服務。
4.2因4.1.1或4.1.2條約定的`情形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于本合同受贈的全部股權,并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xù);因上款第4.1.3條約定的情形撤銷贈與的,乙方無須返還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權。
4.3贈與撤銷后,本合同終止履行。
4.4除本條第4.1條規(guī)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2條約定的服務,甲方不得撤銷贈與。
5.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股東義務;
5.3乙方承諾,除非經甲方事先同意,否則不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6.1股權贈與完成后,乙方即成為公司股東,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分擔公司的風險及虧損。
6.2公司已經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本贈與合同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稅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適當?shù)?、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9.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0.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司執(zhí)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一
出賣人:_________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出賣人(簽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二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如果賣方簽約主體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就有可能上當受騙或者遺留后患。
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yè)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房產交易過程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xiàn)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為。為避免以后出現(xiàn)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違約條款在買賣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其起到的監(jiān)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時,它也是救濟手段。
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guī)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于房產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xù)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并在合同中寫清楚。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產中介公司收到客戶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后,仍會帶其他客戶看房,誰出價高他們就把房子賣給誰,為此不惜與前一個客戶毀約。這是一種一房多賣的違規(guī)操作。
以上五個方面的內容就是關于二手房買賣簽訂合同的條件問題。如果關于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有很多你不懂的,比如,怎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二手房買賣過戶流程等問題,歡迎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三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能夠解除嗎?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呢?怎么解除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四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yè)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lián)系辦法等,以免出現(xiàn)欺詐情況;雙方應向 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本合同的標的,就是雙方欲進行買賣的'二手房,這是本合同的關鍵,一定要明確約定。
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 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 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yè)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 的移交過程。
這里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 定金;尾款等。
這里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過程;配合與協(xié)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 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 時如何處理。
這里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 付;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這里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采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采 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钃?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 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 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 應履行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 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在此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五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六
所謂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他們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現(xiàn)象自古有之,在價格發(fā)生波動時,尤為常見。原因多數(shù)出在出賣人圖謀一己之利而不顧信譽、不守信用。質言之,該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最直接的違背。一直以來,我國法律對于此類行為缺乏應有的規(guī)制,合同法也沒有設置任何條款對此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由此而產生的數(shù)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移轉所有權與他人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應如何處理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并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探討。
就一物所訂立的數(shù)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司法實務中存在一種以合同訂立先后確定合同效力的做法,這是不正確的。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為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yōu)先權的原則。債權行為除其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其他均應確認為有效。多重買賣合同中的每個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應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實際履行為標準確認多重買賣合同中第一個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無效。至于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主要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之,這是由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因此,當出賣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時,即對其他買受人產生給付不能,其他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guī)定行使其權利。即便在不動產或需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先買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標的物,而出賣人經登記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了后買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七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并不能以債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債權侵權的行為人僅限于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為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為出賣人的行為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為一種違約行為。
究竟何種行為屬于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為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而要求后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后買約已經發(fā)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后買約無效,對于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如前買受人強行占有該物,剝奪后買受人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3.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為占有改定,后復將其物出賣與后買受人,并為現(xiàn)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奪,則得基于侵權行為之規(guī)定,對于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于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多有如下特征:。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xiàn)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guī)范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后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系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占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系,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八
黑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事人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為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的實際履行的買賣合同即“黑合同”,另一份為雙方辦理網簽登 記時登記備案的合同即“白合同”。
我國房屋管理部門為了防止一房多賣、維護交易秩序,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確立了網簽程序,即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后產生備案效 力,不能再進行其他交易行為,從而保證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國家征稅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價的前提下,依據網簽合同中的交易價格,故當事人在簽訂網簽合同時 往往故意降低價格,造成兩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1)買房者為多貸款
由于銀行貸款是按照房價的成數(shù)來放貸的,所以如果房價越高的話,即使成數(shù)不變,買房者下家的`首付就會越少。
(2)賣房者為少交稅
很多為投資而買房的人都會遇到營業(yè)稅的問題。
按規(guī)定,出售購買不足兩年的房屋,要交納一筆費用不小的營業(yè)稅,這大大地增加了買房者的成本。
因此,如果買房者想在兩年內出售房屋的話,就可能會動減少成交價的腦筋,達到少交營業(yè)稅的目的。
兩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首先要區(qū)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某特定事項自愿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
應該說,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
在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
律師認為應從雙方訂立合同的不同時間及其目的來進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來講,是雙方當事人就訟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所以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 屋買賣合同,對于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認定應當保護交易安全。
而第二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xiàn)第一份合同的 履行、使第一份合同關于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xù)有效的。
而關于房價的約定,因為是為了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 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顯違反上述第二項的規(guī)定, 合同雙方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國家利益,所以該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附條件買賣合同的效力篇十九
構成多重買賣關系,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由出賣人自行選擇。這是基于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系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后一買賣關系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系均為部分履行(以履行標的物可以分割為前提)。就此,未受清償?shù)膫鶛嗳丝梢韵騻鶆杖酥鲝埰涑袚`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而判斷數(shù)個買賣關系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guī)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并依此而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于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礙其先于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并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并欲侵害之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為登記的行為,來妨害第一買賣關系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多重買賣關系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或者在各個買賣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個債權人均尚存部分債權不能實現(xiàn)。先來說后一種情況,由于出賣人履行的過程較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xiàn)嚴重的爭執(zhí)。而對于前一種情況,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xù)履行,當繼續(xù)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其中一個買賣關系履行,對另一買賣關系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出賣人與后買受人串通,以侵害前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系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系并且實際交付或登記時,應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該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后買受人以侵害前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由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中由于侵權行為而造成民事責任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guī)則進行,并沒有特別的規(guī)則。
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guī)定進行。一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因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例如由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而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予以賠償。
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xiàn)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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